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确保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