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