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