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提案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