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案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