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设立界标,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需经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