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