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积极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