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复制、调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被调查单位提供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向有关个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