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