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以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二)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保存的,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处理,并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合,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三)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四)数字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推动数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数字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五)产业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农牧业、服务业等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农牧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六)治理数字化,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