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第五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通过治理数字化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