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动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制造业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开展工业基础软件、工业控制软件、数据管理软件、系统解决方案等方面的研发,加强自主工业软件支撑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