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促进快递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收件人收取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