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快递运单上未载明能够上门投递地址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快递运单上已载明能够上门投递地址,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上门投递。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两次上门投递,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按时收件的,可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要求收件人重新明确就近的寄放地点。
已注明为保价、生鲜食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破损的快件,不得投递至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但是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