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承担包括恢复、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