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