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