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