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