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