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