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明确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