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