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乡村旅游等关联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严禁新增宅基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