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级组织负责本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受理、审查和公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设台账。本条例所称村级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