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具有景宁文化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