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大小便,随意吐口香糖、瓜子壳,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饮料瓶、塑料袋、一次性餐具、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动车内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
(三)在公共绿地攀花折枝、毁坏草坪或者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六)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