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