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和选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