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和选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