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