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辅警招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