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