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和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