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