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托相关课程开展诚信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社会信用相关课程,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