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遵循依法实施、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