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敷设电线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用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