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