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