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