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行为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商品标识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