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商品标识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