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