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