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其信用评价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分摊。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