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园林绿化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七)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未能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最长不超过十日。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