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显著位置公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未提前告知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以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