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