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