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