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