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